為健全完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體系,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福建省住建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23年版)》,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主要內容:

  《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23年版)》共計六項內容,明確了評價對象、評價內容及方式、信息審核管理、計分規則、異議處理方式以及其他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優化調整優良信用加分指標

  1.優化經營指標計分規則。修訂合同額、施工產值、計分規則并采用分段線性插值法,刪除稅收指標。

  2.優化優質工程分值。根據現行閩江杯省優質工程的評選工程規模,調整各類工程項目。進一步優化加分規則,采用分段線性插值法。

  3.應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結合我廳開展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應用評價成果。

  4.引導裝配式建筑發展。增設裝配式建筑評價指標,優化調整科技進步獎的分值構成。

  (二)優化調整不良信用扣分指標

  1.減少部分違法行為扣分值。針對企業集中反映原評價標準的“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規定以及違法占道施工等行為扣分值過高”問題,堅持“罰糾并重”原則,下調扣分值并設置扣分限值,兼顧依法保護環境、合理保護企業利益。

  2.增加對企業拒不履行義務的懲戒。針對日常監管存在企業不配合信訪處置、不配合主管部門立案調查等情形,增設了相應扣分條款。

  3.調整信用信息采集時間。將不良行為信息的采集有效期從原先規定的1年縮短至3個月。

同時,住建廳明確2023年10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續使用至有效期期滿,并按照本評價標準規定的加分或扣分限值規定執行。2022年度施工產值、合同額信用分,延續使用至2024年3月31日。2022年度納稅信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信用分,延續使用至2024年6月30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23年版)

 

   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閩建〔2023〕8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評價標準。

   一、評價對象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信息可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的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查詢。

   二、評價內容及方式

  (一)評價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的企業通常行為評價內容詳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表》(以下簡稱“評價指標”,詳見附件1)。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根據企業資質類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按照評價指標分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兩類開展評價。

  (二)采集評價方式

  1.經營信息采集方式

 (1)合同額信息,由評價系統對接獲取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的工程項目施工許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額信息。

 (2)施工產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登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和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如實填報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對填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由企業自行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業在文書印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件2)和獲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動申報(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申報)。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不予評價。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價實施單位負責填報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則上應當在文書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采集,企業無需另行申報。所涉的文書由其他部門作出的,評價實施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相關文書的1個月內納入信用評價。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關文書印發之日超過12個月的,不予采集評價。

 3.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省級及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城市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符合評價標準的,應當按照“誰作出、誰采集”原則,在作出文書之日起3個月內采集評價。所涉的行政處罰(處理)由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相關文書的1個月內納入信用評價。逾期不采集的,不再納入信用評價。

 (2)對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符合評價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報,并上傳《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相關文書后,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審核。建筑施工企業按時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一經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省住建廳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3)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符合評價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上傳《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相關文書后,報案件發生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按時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一經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案件發生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三、信息審核管理

(一)企業自行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符合評價指標規定的,納入評價系統公示。

(二)企業主動申報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符合評價指標要求的,納入評價系統公示。

(三)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動獲取其他系統的信用信息除外)的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評價指標的規定執行。

  四、計分規則

(一)企業通常行為的起評分為60分。企業通常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

(二)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按實際每日動態計算,得分為0分以下的,按0分計算;得分為120分以上的,按120分計算。

  五、異議處理

(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評價采集的依據文書內容不屬于信用評價異議范圍,對于文書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依法依規向對文書異議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

(二)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三)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明確異議受理部門,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將異議事項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經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簽后告知異議人。處理意見涉及需調整信用信息的,異議受理部門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變更,寫明變更理由并上傳書面處理意見。

  六、其他規定

(一)各評價實施單位的內部責任分工和聯系方式,可通過評價系統“通知公告”欄目查詢。

(二)本評價標準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數,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數。

(三)本評價標準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均為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四)對于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施工企業,除納入信用評價外,符合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要求的,按照住建部相關規定另行納入“黑名單”管理。

(五)本評價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閩建筑〔2016〕40號)、《關于調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部分指標的通知》(閩建筑〔2021〕3號)、《關于調整建筑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閩建筑〔202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