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深入貫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市紀委監委關于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開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招投標不規范影響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為充分發揮反面典型案例通報的震懾、警示作用,強化以案為鑒、以案示警,推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參與市場活動,現將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無證施工
一、基本情況
在**商業廣場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施工單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情況下違法建設施工。
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和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處理情況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等條例,對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
三、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